整治垃圾围校不能止于“清理完毕”

    据《南方日报·惠州观察》报道,今年10月初,惠阳检察院接到一封群众来信,反映惠阳一中实验学校周边存在大量的垃圾废品,严重影响在校师生的教学和附近居民生活。接到来信后,惠阳检察院邀请相关行政部门分管执法的负责人召开调查处理协调会,向淡水街道办、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发出了据本职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的检察建议。目前,惠阳一中实验学校周边垃圾废品已全部清除完毕,环境得以改观。

    杜绝部门之间“踢皮球”

    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经检察院督促履职后立马迎刃而解。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在此之前,不能主动去做好这件事情,非得要被人推一把才肯动一下?不妨设想,如果一开始,各职能部门都能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将自己分管的事情做好、做到位——城管部门切实管住乱搭乱建,工商部门依法规范废品收购行为,环保部门严格查禁乱排乱放……那么,很多问题都可以消灭在萌芽之初。

    有关方面应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涉事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梅广

    如何解决“公地悲剧”,杜绝部门之间“踢皮球”现象,惠阳给出了答案——法律监督。不过,法律监督效果,仍有继续“强化”的空间。对于“围校”垃圾,检察机关“邀请”各单位参会协商处理办法,是否有必要如此客气值得商榷。可以考虑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制度等,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朱清建

    提前抓住规划“牛鼻子”

    惠阳一中实验学校周围有大量的废品收购站和小工厂,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影响师生的健康,显然与“教育为本”的宗旨背离。惠阳检察院推行的行政违法检查监督,督促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能够还校园周边一份“清静”,但不能就此收尾,而应追问:这些污染源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离学校那么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作为政府,理应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指数,做好工业和工业园的规划,将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拒之门外”。学校该建在哪儿,不仅要考虑污染的危害,也要防范泥石泥、山洪等地质灾害。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曾发生特大山洪灾害,该镇中心小学建在全镇最低洼的地方,造成一百多名学生被冲走。这样惨痛的教训应该吸取。袁斗成

    在《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中,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有权查处的部门不止一家,即使其单靠自身力量不能彻底执法,也并非束手无策。俗称的“城管”并非仅限于整治占道经营,从其设立之初就考虑到分散执法的难处,带有综合性行政执法的职责。城管无权直接进行环保执法,但在相关部门查实之后,有义务商请环保部门,或者向所在地政府反映,促进执法落地。林荣耀

    让垃圾围校成为“难事”

    垃圾围校这个顽疾表面看起来很难根治,涉及到多个部门才能解决。可反过来看,干垃圾围校来赚钱这事难度也很大,需要躲过环保、工商和安监部门的监管,又要面对国土部门核查,还要逃避城管部门强折,更要时时面对学校师生、家长的投诉,可以说麻烦多多。

    废品垃圾经营者之所以不怕以上麻烦,是认定相关部门会怕麻烦,不会主动出击,以致垃圾围校能够持久存在。其实,只要有一个相关部门主动出击查办,垃圾围校的经营者就很难经营下去。 李阳景

    在笔者看来,解决垃圾围校的“症结”,不在于“非一个行政部门能够解决”,更不在于是否“联合执法”。只要各个相关执法部门都能够认真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能,垃圾围校早就该得到解决。

    比如,未经批准私搭滥建问题,街道办不该及时出面制止或者上报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吗?对于“无照经营”问题,工商局不该早就进行依法取缔吗?再比如,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局难道没有权力单独进行执法?

    在所谓的“联合执法”当中,各自的执法行为仍是独立的。在笔者看来,只要任何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及时履行职责,并彻底卡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其它问题都会随之解决。 乔英杰

    当前行政执法中“该为不为”,监管不力,执法缺位较为严重,如“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解决行政执法缺位的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拆举报电话,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的监督,直至公开曝光,施加舆论压力。另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责任明晰化,建立失责追究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